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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就资源循环利用新规征求意见,将建立全省统一的废旧物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供需对接、价格指导
2026/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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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如下:

湖南省资源循环综合利用若干规定

(草案建议稿)

2026年5月26日

第一条【适用范围与遵循原则】本规定所称资源循环综合利用是指对在生产生活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弃置的废弃物实施回收、拆解、资源化利用与无害化处置的活动。

资源循环综合利用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主责、公众参与、全程管控的的原则,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基本要求。


第二条【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应当对其产生的废弃物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回收利用,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利用;不具备技术经济条件,暂不适合利用的,应当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置。

企业在回收拆解利用活动中应当优先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提高资源循环综合利用效率和安全环保水平。

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回收产品和包装物管理制度,全面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依法履行回收、利用和处置义务。


第三条【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建设】设区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乡一体化废旧物资回收网络体系,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回收网点、中转站、分拣中心,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网点和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鼓励回收企业通过连锁经营、授权经营、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资源,培育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废旧物资回收重点企业。

鼓励采取智能回收终端、以车代库、预约上门回收等模式,提供便捷高效废旧物资回收服务;鼓励家电、家具、机动车等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构建逆向物流体系,开展以旧换新、定向回收等活动;鼓励资源化利用企业参与回收网络建设,发展回收—分拣—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模式。

鼓励各级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和网络优势,整合农资经营网点、便民服务站点及闲置土地、厂房等资源,参与城乡废旧物资回收网络建设,推进标准化回收站点和绿色分拣中心建设。


第四条【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管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分拣、交易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完成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共享至同级商务、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主体应当将回收的废旧物资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或法定条件的单位进行分拣、加工、拆解、利用或者处置。严禁在回收站点内从事环境污染的清洗、拆解、加工等作业。


第五条【废旧物资信息管理平台】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废旧物资信息管理平台,组织废旧物资回收、分拣、交易等经营主体如实报送经营信息,实现供需对接、价格指导、数据统计、风险预警、碳减排效益评估等功能。


第六条【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牵头制定并动态更新生活垃圾低值可回收物目录,强化分类回收和引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支持生活垃圾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经营。


第七条【农业废弃物回收管理】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及时回收农药、肥料、饲料等包装废弃物和废弃农用薄膜,交售至指定回收站点,不得擅自丢弃、抛撒、倾倒。

报废或者淘汰农业机械,应当交售至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专业合作社,不得擅自拆解、非法处置或者违规转让。鼓励回收主体提供上门回收、代办服务等便民措施。


第八条【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管理】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回收拆解资质认定,在认定的经营场地内开展拆解作业,其生产工艺、装备、污染防治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及本省强制性标准、技术规范与环境管理要求。

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统筹规划,优化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产业布局,建立产能监测预警制度;对年实际拆解量显著低于核定拆解能力的市州,暂停相关资质审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企业不再符合资质条件、工艺装备或污染防治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资质认定书。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机动车交售给具备资质的回收拆解企业及其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并索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第九条【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处理资格,在核定场所内作业,并按照资格许可范围开展处理活动。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元化回收方式,提供便捷、高效回收服务。

鼓励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商场、快递物流站点等场所设置分类回收设施和废旧家电暂时存放点。


第十条【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完成排污登记,具备相应技术能力、装备和污染防治设施。

鼓励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综合利用、回收等主体依托维修服务网点、充换电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依法设置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废旧动力电池交售至依法设立的动力电池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经过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居民用户侧储能电站以及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禁止的其他领域。

废旧铅酸动力电池等依法属于危险废物的,其回收、利用、处置等活动,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回收拆解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与专项整治机制,依法查处无资质回收、非法拆解、污染环境、危害安全等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联系方式,接受公众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或口头告知举报人。


第十二条【工业固体废物管理】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对工业固体废物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实行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合规转运,严禁混堆、混存、混排。

企业应当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并通过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信息平台依法报送。

企业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冶炼过程中,应当对具有利用价值的共伴生矿矿产资源实施综合开采、合理利用,减少尾矿、尾渣等固体废物产生。对暂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浪费和污染。尾矿库回采利用,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及市级以上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部门论证批准。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跨省转入利用实行分类管理:纳入“黑名单”的,严禁转入;纳入“白名单”的,简化审批程序,审批量可按该类别经营许可规模核定;未纳入“黑白名单”的,审批量依据利用率动态调整。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相关省份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对“白名单”类别实行年度计划批量审批,并动态调整,依法公开。

跨省转入含战略性稀有金属的危险废物,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直有关部门会商认定;确属战略发展必须的,审批量可按该类别经营许可规模核定。

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单位采用先进工艺装备,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在环境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实施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利用单位免于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建设引导性公告,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入。


第十四条【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退役风电机组叶片、退役光伏组件、数据中心和通信基站废旧设备等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新型废弃物循环利用关键技术、工艺、装备研发、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培育专业化企业与示范项目。


第十五条【再制造产业规范】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推动再制造产品认证,建立再制造产品溯源管理信息平台,规范再制造产品生产与市场流通。

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法定质量与安全标准,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显著位置标注再制造标识,不得冒用原型产品标识。


第十六条【再生材料产品推广应用】鼓励推广应用再生材料和再生产品,推动汽车、电器电子产品、动力电池、纺织、包装、建材等行业企业提高再生材料和再生产品使用比例。

政府机关、公共机构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基础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采购、使用通过认证的再生材料和再生产品。鼓励其他主体优先采购使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再生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科技支撑】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将资源循环综合利用重大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关键工艺装备研发与示范应用纳入全省科技创新规划和科技计划支持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资源循环综合利用领域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促进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十八条【标准支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修订废弃物源头减量、循环利用、污染控制等标准与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组织提出标准制定建议,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九条【用地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物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分拣加工等回收利用设施用地,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和国土空间规划统筹保障;建立健全资源循环综合利用项目用地保障机制,在产业用地中划出专区或者预留比例,专项用于资源循环综合利用产业发展,严格用途管制,严禁违法违规用地。


第二十条【财政金融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化财政资金使用,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重点支持回收体系建设、产业发展、重点企业培育、技术研发、示范推广等,引导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金融机构开发专项金融产品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税收政策支持】省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加强政策宣传与辅导,推动税收优惠政策直达快享。


第二十二条【生效日期】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本省此前有关资源循环综合利用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来源:湖南司法行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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