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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3 月 12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颁布,2026年8月15日将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生态环保进入法典化严管时代。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490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171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同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政策回顾 《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 发布时间:2024年1月19日 发文单位:生态环境部 废物代码:900-015-S17 固体废物名称:报废光伏组件。光伏组件生产、技改、退役等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光伏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发布时间:2026年3月12日 生效时间:2026年8月15日 发布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四百九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第五百二十三条 退役光伏组件的拆解、处置应当加强污染防治,按照规定开展精细化、无害化拆解、处置。 第九百七十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风电和光伏发电退役设备处理责任制度。 从事光伏发电建设运营的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备条件的企业对退役光伏组件进行循环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第九百八十九条 国家推动光伏发电领域高端装备再制造产业发展,鼓励再制造产品推广使用。 再制造产品和翻新产品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再制造产品或者翻新产品。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二)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 (三)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提前报送信息; (四)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 (五)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六)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除第三项以外情形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前款第六项情形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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