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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退役光伏设备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2026/01/16

2025年12月16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退役光伏设备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地方标准,规范退役光伏设备循环利用与无害化处理处置,减少终端固体废弃物带来的环境污染风险,促进相关循环利用行业良性规范发展,标准将于2026年1月16日实施。

以下为规定的核心内容:


4 总体要求 

4.1退役光伏设备拆除、运输、贮存、利用和处置等全过程污染防治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促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4.2 利用处置项目选址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不应位于国家和地方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4.3 利用处置项目应合理确定再生利用设施的生产规模与技术路线,不应使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工艺、设备。 

4.4 利用处置企业应遵守HJ 942、HJ 1034等规范取得排污许可,具备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产生的废气、废水等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排污许可要求,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要求妥善贮存、利用和处置。 

4.5 光伏发电企业应依法履行退役光伏设备处理责任,不得擅自以填埋、丢弃等方式处置退役光伏设备,如委托其他单位拆除、运输、贮存、利用、处置退役光伏设备的,应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 术能力进行核实,并约定污染防治要求。鼓励分布式项目所涉及的光伏设备制造企业通过自主回收、 联合回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回收企业等模式开展退役光伏设备回收。 

4.6 光伏发电企业在退役光伏设备拆除活动施工前,应按照GB 5085.7、GB 34330识别退役光伏设备及其拆除产物环境管理属性,编制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结束后,应编制企业拆 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见附录A)。 

4.7 将退役光伏设备及其拆除产物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进行贮存、处置的,应依法取 得河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转移;将退役光伏设备及其拆除产物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转移出省进行利用的,应依法向河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将废线路板等属于危险废物转移出省的,应依法取得河北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并执行国家和地方危险废物相关管理 要求。 

4.8 退役光伏设备拆除、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等全过程除应满足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职业健康、交通运输、消防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标准要求。


5 拆除、运输、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5.1 拆除过程中可能产生粉尘的工序,应采取抑尘措施。使用水法除尘的,应配备废水收集处理设 施。分布式光伏设备拆除过程中,噪声应符合GB 12523的要求。 

5.2 拆除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固体废物属性、利用处置方式进行分类管理,不应擅自倾倒、 丢弃,或混入生活垃圾中。 

5.3 拆除结束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土地恢复。 

5.4 拆除产物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遗撒等措施。 

5.5 拆除产物应分区、分类存放。沾染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等属于危险废物的,贮存应符 合GB 18597 的要求。


6 利用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6.1 采用物理法分离光伏组件时,宜采用机械或智能化设备拆解边框、接线盒、引出线、光伏层压件等。拆解废电气设备的污染控制应符合HJ 527的要求。清洗工序应配备废水处理、循环利用系统, 产生的洗涤废水宜经处理后回用。研磨工序产生的粉尘排放应符合GB 16297的要求。干燥工序宜选 择闭路循环式干燥设备,配备废气治理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符合DB 13/2322的要求,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GB 37822的要求。 

 6.2采用物理法分离后可再使用的铝边框、紧固件等金属构件在进行清洗、除锈、抛光时,应 配备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应符合GB 8978的要求,除锈试剂应妥善回收。剥离后的塑料背 板、胶膜的利用应符合HJ 364的污染控制要求。 

6.3 采用火法去除玻璃表面附着的树脂胶膜等物质的,应配备烟气收集净化装置,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铅、锡、颗粒物等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相关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应符合 DB 13/2322 的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应符合GB 37822的要求。 

6.4 采用化学法时,应采取防止溶液泄漏的措施,废弃催化剂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资质的单 位进行利用或处置。处理设施宜使用连续生产设备,包含连续进料系统、连续再生系统和连续出料 系统。 

6.5 从光伏设备中回收银等贵金属的过程中,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应符合 GB 31574 的要求,废水中铅、铜等排放应符合GB 31574的要求。从焊带中回收锡、铅等金属的过程中,废气 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铅、锡等排放应符合GB 31574的要求,废水中铅、镉、铜等排放应符合GB 31574 的要求。回收金属过程中的废水应循环利用。


7 处置过程污染控制要求 

7.1 水泥窑协同处置退役光伏设备拆除产物的,污染控制应符合HJ 662的要求,废气排放应符合 GB 30485 的要求。 

7.2 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采用填埋处置的,污染控制应符合GB 18599的要求。产生的危险废 物采用填埋处置的,污染控制应符合GB 18598的要求;采用焚烧处置的,污染控制应符合GB 18484 的要求。 

7.3  利用过程产生的底渣、化学药剂等应按照其固体废物属性管理,不能自行处置的,应交由具有 相应资质和处理能力单位进行利用或处置。


8 环境管理要求

8.1 从事退役光伏设备利用、处置单位,应按照环境监测、排污许可等规定和HJ 819、HJ 942、HJ 1250、HJ 1034 等要求,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 染。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产生的废气监测频次应符合HJ 662的要求。 

8.2 从事退役光伏设备利用、处置单位应设置专门的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相关环境管理工作。 

8.3 从事退役光伏设备拆除、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按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8.4 从事退役光伏设备拆除、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单位应建立管理台账,如实记录退役光伏设 备及拆除产物的种类、数量、固体废物属性、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利用处置和产物流向等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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