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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24日,税务总局发布发票正负面清单,“合同、物流、资金、发票”必须四流合一。税务局有效防范“开票经济”,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自 5 月开始,全国税务系统针对再生资源行业开启专项稽查集中行动,多地税务局密集公示税务处罚、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例。结合 5—6 月全国多地官方公开稽查案例,对典型违法情形、查处结果集中复盘,为行业敲响合规警钟。
案例一:贵州富发再生资源(2026 年 6 月 9 日公示)
官方原文链接: https://guizhou.chinatax.gov.cn/sjpd/qxnzzz/tzgg_59897/202606/t20260609_90494477.html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富发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522328MAD4FHC33M):
我局于2025年 12月 15 日至2026年 6月 5 日对你(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栖凤街道工业园区核心板块金百能集团厂房内)2023年 11 月 9 日至 2024年12月 31 日 涉税 情况进行了检查,你个人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
你公司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5月期间,向贵州昊琳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琳控股”)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份,发票号码为23522000000002178453、24522000000001325690、24522000000013438808、24522000000019014234,货物名称为钢板,数量149.16吨,金额528,198.02元,税额5,281.98元,价税合计533,480.00元。
经查,你公司在与昊琳控股未发生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通过资金回流的方式,开具上述发票的行为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构成虚开发票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开具纸质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发票清册;2.你公司记账凭证及附件、发票复印件;3.你公司与昊琳控股之间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资料;4.相关银行流水,资金流向图;5.相关人员询问笔录。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你公司在
无实际交易情况下向昊琳控股开具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28,198.02元,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发票,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罚款100,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安龙县税务局 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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