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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永安光循的吕东东表示:“全国除了西藏小作坊点位少一些,其他各省基本有2家—3家非正规小作坊,个别省份比如河北、河南、浙江等,甚至超过了10家,全国小作坊加起来有上百家。”这些遍地开花的小作坊,正在给行业和环境双双埋下隐患。
正泰新能常务副总裁、首席可持续发展官黄海燕从行业参与者的角度分享了两个方面的洞见:“一是当前光伏组件回收市场秩序还不够规范,部分企业仅对废旧组件进行简单清洗处理后便重新流入市场,产品质量难以保障,影响行业生态;二是部分回收处置企业仅通过简单拆解铝边框获取短期利益,组件中银、硅、铜等高价值资源被浪费,造成了资源损失。”
众所周知,小作坊回收处置企业在成本上存在先天优势,运输成本和人员成本低,同时,没有环保投入,故而总体成本低于正规企业。因此,它们能以更高的回收价格抢到废旧光伏组件,而正规企业运营成本高、没有价格优势,容易“吃不饱”,难以实现规模化处置效益。为了保证产能,正规企业有时不得不从小作坊采购处置后的原料。
2026 年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的《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浙环发〔2026〕14 号,下称 “新版规则”),通过刚性裁量、严打恶意违法、顶格处罚加码等硬核条款,精准直击小作坊痛点,形成前所未有的强大震慑,倒逼浙江光伏回收行业告别野蛮生长。
新规亮剑:五大硬核条款直击小作坊 “命门”
(一)恶意违法 “零免罚”,堵死小作坊 “保命通道”
旧版规则下,小作坊初次违法、态度良好,可通过 “轻微免罚”“从轻处罚” 降低损失,“抓一次、停一阵、再干” 成为常态。新版规则明确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污、主观恶意违法,一律不适用免罚。
【第七条 (不予处罚情形) 对符合《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 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的违法行为,不予处 罚;对《清单》未作出规定,但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情形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处罚。通过逃 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等具有主观恶意的违法行为,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明显,不得适用不予处罚。生态环境执法机关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 依法不予处罚的当事人,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其依法开展生产经营生活活动。】
旧版采用 “百分比模式”,罚款金额靠执法人员 “估轻重”,弹性大、人为操作空间多,同案不同罚现象普遍。新版推行综合裁量计分制,将污染后果、违法时长、主观恶意、整改态度、违法次数等 10 余项指标细化打分,每项对应固定分值,总分套公式直接算出罚款金额。新版将违法次数列为核心打分项,明确2 年内再犯,直接拉高分值 + 从重处罚,形成 “一次比一次罚得重” 的递进式惩戒机制。
【第四条 (裁量模式) 本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采用综合裁量模式,从多项裁量因素综合评价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并给予过罚相当的处罚。 综合裁量模式是指结合生态环境行政管理实际和违法行为 特点,对违法行为设定若干项裁量因素,将每项裁量因素由轻 到重划分为多个阶次并赋予相应分值,根据具体违法行为在各 项裁量因素上的表现,确定其单项分值,再将单项分值加总求 和,获得总分值,进而确定处罚内容的模式。
第五条 (裁量因素) 裁量因素是指本裁量规则和裁量权基准中明确的,生态环 境执法机关实施处罚裁量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主要包括:
(一)违法行为后果,包括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 经济损失、公众健康损害和社会影响等; (二)违法行为危害对象; (三)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额、价值; (四)当事人认错认罚情况以及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改正 措施和效果; (五)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持续时间; (六)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 (七)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八)当事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次数; (九)当事人的年龄、智力以及精神健康状况; (十)其他可用于评判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因素。
第十三条(罚款裁量) 生态环境执法机关根据案件总分值,计算罚款数额。计算 方式如下: (一)罚则将罚款设定为数值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数额= 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案件总分值。若罚则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最高罚款数额,作为法 定最低罚款数额。 (二)罚则将罚款设定为倍率式的,计算公式为罚款数额 =[法定最低罚款倍数+(法定最高罚款倍数-法定最低罚款倍数) ×案件总分值]×基准数值。若罚则未规定法定最低罚款倍数的, 法定最低罚款倍数以 0 计算。 计算得出的最终罚款数额含有小数位的,小数位不计入(不 实行四舍五入),按元取整。
第十四条(其他处罚种类裁量) 罚则中规定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关按照 下列要求实施裁量: (一)案件总分值在 70%以上(含本数)的,应当并处行 政处罚; (二)案件总分值超过 30%(不含本数)不足 70%(不含 本数)的,综合违法行为情节,决定是否并处行政处罚; (三)案件总分值在 30%(含本数)以下的,一般不并处 行政处罚。 罚则中规定应当并处行政处罚的,案件适用减轻处罚,可 以不并处行政处罚。 罚款以外的处罚种类具有一定幅度的,参照罚款数额计算 方式,确定具体处罚内容。】
新版规则明确双重从重机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部文件规定 的从重处罚情形的,在基准罚款上最多加罚 20%;造成土壤 / 地下水污染、引发舆情或群体性投诉,直接顶格处罚(按法定最高罚款金额处罚)
【第十一条(从重处罚规定)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生态环境部文件规定 的从重处罚情形的,生态环境执法机关依法在裁量权基准表明确的拟处罚数额基础上增加一定罚款数额,增加的罚款数额一 般不超过法定罚款幅度的 20%,且增加后的最终罚款数额不得 高于法定最高罚款数额。
第十二条(按照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处罚情形) 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危害后果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 行为,经生态环境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通过后,应当按照 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作出处罚决定。
与此同时,正规回收企业迎来发展机遇:合规成本公平化后,正规企业的技术、环保优势得以凸显,废旧组件货源逐步回流正规渠道。
【第十条(从轻和减轻处罚规定) 以下情形视为“积极采取整改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 环境危害后果的”: (一)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包括生态环境执 法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已履行全部生态环境损害赔 偿义务(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等作为认定依据),以及当事人正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且确保 修复和赔偿义务可履行到位的(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 纳履约保证金等作为认定依据)。 (二)立即改正或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前主动改正的。 (三)行政处罚决定前,主动关停、拆除涉案建设项目或 涉案污染工段的。】
政策原文链接:https://sthjt.zj.gov.cn/col/col1229116580/art/2026/art_a75acedaa01843b78823dda6192a9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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