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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再生回收新规征求意见,光伏回收小作坊迎来淘汰洗牌期
2026/07/10

近年来,国内光伏回收领域非正规小作坊问题备受行业关注。四川永安光循吕东东介绍,目前国内除西藏外,多数省份均分布着 2 至 3 家光伏回收小作坊,河北、河南、浙江等省份的相关点位数量更是超过 10 家,全国同类小作坊总计达上百家。这类经营主体普遍缺乏环保配套设施与合规处置能力,粗放的拆解、处理方式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带来废气、重金属污染等环境隐患,扰乱了光伏回收行业正常秩序。河南长期直面光伏回收小作坊分散隐蔽、监管难度大等治理难题。


2026年4月23日,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提出

7.1.1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经营。

7.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严禁回收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废物、废弃农药包装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桶等。

7.1.3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拆解、处理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及时交售给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企业。

7.1.4 未经资质认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


8.2.1 违规占地问题。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或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建设或堆放,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属地政府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于历史遗留且难以立即清退的,应制定逐步退出计划。


8.2.2 乱搭乱建问题。

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搭建简易棚屋、围挡等,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责令拆除或改正。对于确属必要且符合临时建筑条件的,可引导补办手续。


8.2.3 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问题。

贮存场地未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等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整改。对因土地性质无法建设永久设施的,指导采取临时覆盖、“快进快出”等措施,逾期不改正且造成污染的依法处罚。


8.2.4 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回收活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缔。


8.2.5 违法回收危险废物问题。

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2.6 严重污染环境问题。

如排放超标废水、废气,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或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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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河南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单位:河南省生态环境厅

发布日期:2026-04-23

河南省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

1 编制依据与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指导和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制定本指南。


2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工作要求。本指南适用于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T 45732 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回收站点建设规范GB/T 27610 废弃资源分类与代码

SB/T 10719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管理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再生资源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回收站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终端节点,用于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减容、存储、中转的固定场所或区域,包括交投点和中转站。


5 总体要求

5.1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应符合GB/T45732、SB/T10719 的要求。

5.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选址应符合国家和本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环境准入要求,应避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特殊保护区域。5.3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规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5.4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建设如果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5.5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除符合国家生态环境相关法规及标准外,还应符合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规定。


6 环境管理要求

6.1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制定环境管理制度,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6.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的工作人员应接受环保知识培训,掌握必要的环保要求。


7 污染防治要求

7.1 回收

7.1.1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经营。

7.1.2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严禁回收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废物、废弃农药包装物、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沾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包装桶等。

7.1.3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拆解、处理电视机、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及时交售给具有相应处理资质的企业。

7.1.4 未经资质认定,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得回收、拆解报废机动车。


7.2 处理

7.2.1 回收物品处理区域不应为露天,地面需硬化且完好无损。

7.2.2 应按照GB/T27610对回收物品进行精细、准确地分类。

7.2.3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应将回收物品中夹带或分选出的、无法作为再生资源的废弃物按类别集中投放至对应的垃圾收集处。

7.2.4 在对回收物品进行分类、减容等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废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矿物油及其包装物、废铅酸电池、废荧光灯管、废含汞温度计等,应单独收集、贮存,收集、贮存应符合GB18597的要求,并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7.2.5 在对回收物品进行压缩、剪切、破碎、打包等处理时,应优先采用低噪声、低粉尘的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降噪、降尘措施。

7.2.6 回收物品中残留的液体以及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集中收集并妥善处置,鼓励经预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随意排放。

7.2.7 在分类、减容、装卸等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理散落的废渣、碎屑等,保持场地整洁。

7.2.8 回收物品中转车辆应密闭或遮盖,防止运输过程中物料遗撒。


7.3 贮存

7.3.1 回收物品不应露天堆放,贮存地面应做防水、防渗漏处理。

7.3.2 回收物品应按照类别分区存放,堆放整齐。鼓励使用固定货架、托盘、挡桩等进行分层或分区存放,并设置标识,标明物品类别名称、主要来源、注意事项等。

7.3.3 对于可能产生废液或废油的回收物品,贮存场地应具有防渗措施和液体收集系统。

7.3.4 回收物品应快进快出,不宜长期、大量贮存。7.3.5 跨省转移再生资源进行贮存、处置、利用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规定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8 实施与监督

8.1 部门职责

8.1.1 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8.1.2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8.1.3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8.1.4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8.1.5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8.1.6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8.1.7 供销合作社积极发挥供销合作系统回收网络作用,构建覆盖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体系。

8.2 典型问题与整治要求

8.2.1 违规占地问题。

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占用耕地、基本农田或生态红线区域进行建设或堆放,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属地政府依法查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对于历史遗留且难以立即清退的,应制定逐步退出计划。


8.2.2 乱搭乱建问题。

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搭建简易棚屋、围挡等,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自然资源部门依法认定为违法建设,责令拆除或改正。对于确属必要且符合临时建筑条件的,可引导补办手续。


8.2.3 污染防治措施不到位问题。

贮存场地未采取防渗漏、防雨淋、防扬散等措施的,由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整改。对因土地性质无法建设永久设施的,指导采取临时覆盖、“快进快出”等措施,逾期不改正且造成污染的依法处罚。


8.2.4 无证无照经营问题。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回收活动,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取缔。


8.2.5 违法回收危险废物问题。

非法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2.6 严重污染环境问题。

如排放超标废水、废气,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等,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或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9 附则

本指南实施前已设立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不符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或者国家有关建设规范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予以整改。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指南施行后,如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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